信用助学贷款 向高校学生发放
据悉,我省是全国首批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5个试点省市之一,其余地区为甘肃、江苏、湖北、重庆。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陕西籍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其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其优点在于:学生在生源地贷款,银行比较容易调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操作比较方便,无须抵押,成本较低;学生在当地就可以取得贷款,可以顺利报到入学;由于贷款发生在生源所在地,学生还款便于跟踪和管理,比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灵活。
在户籍所在地 申请助学贷款
我省成立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持有关户籍、高校录取证件(证明)等,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跟踪、催还贷款等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工作。
申请贷款家庭 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是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等以上条件之一。 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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